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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章程
2017-11-13  点击:[]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智库资源对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智力支撑,准确研判城镇化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妥善应对城镇化建设面临的风险挑战,全面提升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探索富有陕西特色的新型城镇化模式,省发改委、住建厅联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立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陕西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的性质、宗旨、任务和组织结构以及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确保研究院科学高效顺畅运行,特制定《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英文名称Research Institute of new urbanization and residential environment in Shaanxi Province,是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建设方面的决策咨询机构和高端智库。

第三条  研究院由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业务指导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为科研支撑单位,日常事务和干部管理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负责。

第四条  研究院下设办公室、科学研究部、培训交流部、评估中心和规划设计中心。

第五条  研究院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建设改革和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长期性问题,接受政府委托进行城镇化调研和论证,协助主管部门提出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的经济、技术方面的政策建设和咨询意见;

(二)对陕西省各县(市、区)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独立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为政府处理新型城镇化建设当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组织开展陕西省各县(市、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沟通往来,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和区域协调发展;

(四)研究总结国内外在城镇化和人居环境建设方面的经典案例,为我省提供借鉴,同时,总结和宣传我省在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建设方面的典型经验;

(五)开展我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建设模式和建设示范,积极承担各县(市、区)在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规划和设计工作;

(六)根据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开展人居环境建设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七)根据我省发展建设需要,特别培养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建设方向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八)完成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理事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和研究院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研究院章程

(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据研究院建设目标和任务,确定发展战略和规划,行使研究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三)聘任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

(四)审议批准研究员管理制度和规章流程;

(五)审议批准院长工作报告,审查批准研究院财务预决算;

(六)对研究院领导班子行使监督权。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10日前告知全理事,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条  研究院设院长一名,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主要领导担任(兼任),设常务副院长一名,副院长2-3名,常务副院长、副院长一般应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社会影响力或学术造诣。

第十一条  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为法定代表人。常务副院长、副院长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任免,行政管理人员纳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行政岗位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研究院的各项工作,确定副院长的工作分工及责任任务,并进行考核;

(二)制订研究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细则;

(三)制订研究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期方案;

(四)决定研究院各内设机构设置及其人员配置,招聘、任免个机构负责人;

(五)组织与地方政府开展工作对接,不断深化产学研用合作,切实推进研究院科技成果的转移与转化;

(六)根据实际需要,依托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有关优势学科,适时组织科技攻关,解决制约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发展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以及具体难题;

(七)组织申报各级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

(八)促进研究院与国内外相关科研单位及相关合作领域的沟通联系;

(九)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  研究院设专家委员会,由院长聘请国内知名学者组成。

第十四条  研究院人员编制为25名,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内部调剂解决。其中,行政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拟设置10名,纳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行政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专职研究人员初期拟设置为15名,纳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教师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以科研工作为主。研究院的行政管理人员和专职研究人员的岗位晋升和职称评定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参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院实行合法、透明、规范、科学的支出预决算制度。

第十六条  “十三五”期间省发改委和住建厅对研究院的年度资金支持额度为500万元左右。其中,省发改委300万元左右,省住建厅200万元左右。

第十七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承担研究院的其余所需经费。

第十八条  研究院经费采取多渠道、多元化的筹资方式,积极申报各级科研课题经费。

第十九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负责对研究院的财务制度建设、财务管理状况、资金使用效益、经济运行效率等方面实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院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德才兼备原则,不断优化人员结构。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实行岗位聘任、项目聘用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用人制度,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科技人才并择优录用,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实行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研究院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章 交流合作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积极发展国内外和省内外相关机构、学术组织和企业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与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开展广泛合作,通过共同承担科研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研究院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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