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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研究院保密制度》的通知
2017-12-18  点击:[]

研究院全体工作人员:

为了保守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秘密,维护研究院权益,特制定《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保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严格执行。

附件: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保密制度

 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

                                                  2017年12月18日

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保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守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秘密,维护研究院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院秘密是指关系研究院权益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研究院全体员工都有保守研究院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研究院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五条  研究院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一)研究院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研究院尚未付诸实施的项目战略、项目规划及项目决策;

(三)内部管理体系文件是研究院的无形资产,对外应遵守保密制度;

(四)研究院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及可行性报告,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

(五)研究院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项目信息;

(六)研究院工作人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研究院不能公开的技术信息、专利等以及相关的图纸资料、策划方案、合同等技术和管理资料;

(八)其他经研究院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六条  一般性的决定、决议、通告、行政管理资料等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三章  秘密的密级类

第七条  研究院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八条  绝密是最重要的研究院秘密,泄露会使研究院的权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坏;机密是重要的研究院秘密,泄露会使研究院权益遭受严重的损坏;秘密是一般的研究院秘密,泄露会使研究院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坏及损失。

(一)研究院建设发展中,直接影响研究院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重大技术资料和专利技术等为绝密级;

(二)研究院规划、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管理体系文件为机密级;

(三)研究院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工作人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重要信息为秘密级。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九条  属于研究院秘密的文件、资料,在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过程,从活动的一开始就应按要求进入控制,由院相关领导委托专人实施管理,通过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秘密由各部门负责人保密。

第十条  所有涉密的计算机和打印设备,均不允许互连至外网,尤其是Internet。所有涉密的磁介质设备均需严格妥善保管,并严格避免在接入互连网的终端机上操作,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于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未经院相关领导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研究院秘密事项的,应事先经院相关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属于研究院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研究院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研究院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研究院秘密。

第十五条  研究院工作人员发现研究院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院相关领导;院相关领导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或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泄露研究院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研究院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开除处分,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研究院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研究院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对原在研究院工作人员掌握研究院保密信息的,离开研究院三年内仍有保密义务,否则,研究院予以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文件管理、印鉴管理、重要资料的收集保存按其原规定执行,设计保密的事项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研究院办公室。

 

 

 

上一条: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内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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