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院全体工作人员:
印章是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研究院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研究院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研究院的利益,特制定《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印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
附件: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印章管理办法
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
2017年12月18日
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印章是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研究院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研究院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研究院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院办公室全面负责研究院的印章管理工作,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三条 印章必须由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四条 印章要放入保险柜内,不得随意放置,以免丢失或被他人随意使用。
第五条 印章一般要在办公室内使用,未经院长批准,不可携带出研究院以外使用。
第六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研究院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条 因机构变化需新刻制的印章,由院办公室经院长批准后才能刻制。新印章启用后,须将旧印章交回院办公室统一封存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院内各级人员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用印申请单》,将其与所需用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院有关领导审核。
第九条 制订印章使用登记表,用印情况在登记表上予以登记作为档案资料留存和备查。
第十条 经有关领导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写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
第十二条 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 院内相关领导对研究院所有印章的使用拥有决定权。
第十四条 用印后该《用印申请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归档。
第十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研究院,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用印申请单》,写明事项,经院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六条 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院长,其它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院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十七条 盖印章的公文份数要与原稿标明的打印份数相同,多余的份数不予盖章。
第十八条 盖章时要稳当、对好方位,做到端正清晰、位置合适,使下沿稍稍压盖在落款的年月日上,即所谓“齐年压月”。
第十九条 空白纸张和表格不准盖章。
第四章 责 任
第二十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研究院造成损失的,由研究院对违纪者予以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其解释权归院办公室。
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和人居环境研究院用印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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